電動汽車
低速電動四輪車并非以傳統轎車為原型,而是多以高爾夫球車等為原型發展而來。由于國內還沒有出臺這類車型的標準,因此國內生產廠家們大都參考歐盟、日本等國的標準設計,即同時滿足車身尺寸小、車身重量輕、最高時速低等條件。
工信部于2009年6月制定的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》及與之相配套的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》規定,能夠獲得國家財政及科研項目政策支持的電動汽車企業僅限于“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”,能夠獲得公安部上牌、上路行駛的車輛僅限于目錄所列車型
日本規定:低速電動四輪車的最高時速應不超過50公里,且車身長度不超過2500毫米,車身寬度不超過1300毫米。
歐盟、日本等對低速電動四輪車進行單獨管理:這類車上的是區別于傳統汽車的牌照,車主可享受購車補貼、免年檢、過路等費用的優惠政策。在歐洲,一些國家已經為低速車型專門劃分了行駛道路。